学校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教师函〔2022〕660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省教育厅2023年继续指导有关高等学校开展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我省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实际,聚焦教学和人才培养改革重大命题,通过深入开展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加强教师教育学科队伍建设,促进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项目类别
1.河南省2023年度教师教育课程改革课题研究项目建设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2.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为1年。
三、申报限额
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高校办学基本情况、教学改革实施成效、承担教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任务量等因素,综合下达各高校申报限额。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限申报重点项目1项、一般项目1项。
四、申报要求
(一)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师教育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其中,重点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研究课题。同时,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要有一定的研究积累,并按要求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评议会,汇报课题研究成果。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主持申报1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项目。已列入教育部、全国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教育厅、省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学会、教改项目及其他单位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育成果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4.高等院校实施“双导师制”中聘请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小学一线教师,可以作为课题主持人进行申报。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中小学一线教师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教师、教研员、教育科研人员联合申报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
5.项目组成员不超过8人(含负责人),同时必须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或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从事基础教育管理的人员参与,原则上比例不少于30%。
(二)课题要求
1.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立项范围主要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养、新入职教育和职后的专业发展,以及高等师范教育服务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领域。不在上述范围的研究项目不予立项。
2.课题研究强化实践的价值取向,着力解决实践问题,必须紧扣所研究的课题内容,有系统翔实的文献综述,有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重点突出,难点明确,创新点清晰,按时呈报研究成果,确保成果质量。
3.课题研究内容要重点关注当前我省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聚焦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体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的取向。
(三)其他
1.项目负责人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除取消项目申请资格外,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2.各高校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和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按照限额择优向教育厅推荐。各高校在组织申报时,要严把质量关,规范申报材料,严格按照限额进行申报。
3.已承担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且尚未办理结项手续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五、经费支持
1.对省财政直供经费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给予课题研究专项经费资助。对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高等学校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项目资金。
2.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供给渠道,非省财政直供高等学校承担的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或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解决。非省财政直供高等学校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并加大对教师教育改革课题经费的投入。
六、项目管理
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及结项工作按照《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教师〔2013〕840号)实施。
七、申报方式及时间
河南省2023年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11月25日截止,依托“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办理。申报流程如下:
1.高校教师自行登录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要求,注册个人信息,准确填写并在线提交《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课题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2023年)》(《申请书》模板需在申报系统内下载)。申请书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一并在系统内提交。
2.系统操作使用手册、各高校及项目主持人账号另行告知。
系统网址:http://jsjy.haedu.gov.cn/
3.申报要求:申请者务必于2022年11月25日10点前进行网上提交,同时上交《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课题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2023年)》纸质版1份至科研外事处。
科研外事处
2022年11月2日